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工作,提升安全生产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区域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区域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职责范围内区域标准的制修订,以及本省应急管理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方面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效率、质量和实施效果,为促进应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应急管理标准工作纳入全省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并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

  第五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得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或限制市场之间的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

  (四)对湖南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标委)做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一)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的建议收集和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并对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内容把关负责;

  第九条省应急标委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工作提供智力保障,负责标准技术审查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部署;

  (三)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区域标准体系建设发展的建议、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其他意见建议;

  (四)具体承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传贯彻、标准复审等相关工作;

  (五)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基础研究、技术咨询,组织有关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推动应急管理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做评估,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设在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省应急标委日常工作,对秘书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规划和相关考核。

  第十条鼓励支持有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区域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两类。涉及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装备与信息化有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发展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

  (三)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相关领域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区域标准。确需制定的,有关技术参数和管理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收集汇总。有关业务处室、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该依据工作需要,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应急管理区域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含起草牵头单位,下同)申报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向省应急标委秘书处提交《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该行业3名以上应急标委委员或者应急专家库专家,对申报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立项技术审核,形成技术审核意见。立项技术审核通过的,经技术归口单位签署意见后,起草单位报请分管标准工作的厅领导审定,按程序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后,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起草单位理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在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传贯彻和实施等工作过程中,有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不得担任应急管理区域标准起草人。

  第十六条标准起草单位对所编制的区域标准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标准起草应当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进行,标准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标准技术内容有必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

  标准起草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和《标准编写规则》(GB/T2000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增强标准的通俗性和实用性。

  第十七条区域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理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起草单位理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

  起草单位理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形成区域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编制说明,报送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第十八条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起草单位理应当对修改意见进行逐条论证完善;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起草单位理应当将区域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意见等材料及时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标准技术审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湖南省区域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起草单位理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在省应急标委指导下,筹备、承办标准技术审查的具体工作。

  (二)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理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内容做修改完善,并形成区域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省应急标委秘书处。

  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来形式审查。审核检查通过的,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当签署报批意见并盖章,由起草单位报请分管标准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允许超出2年。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区域标准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宣教培训处、信息中心、政策法规处、标准起草单位、省应急标委及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并且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三条使用应急管理标准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关单位是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标准实施的监督主体。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方式强制实施,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区域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单位会同省应急标委秘书处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和分管标准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区域标准实施后,省应急标委秘书处应该依据标准实施情况,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经济建设需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依规定对标准做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省应急管理区域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格和材料清单,均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来更新的文本要求为准。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急管理区域标准,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联的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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