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1号)

来源:360足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04 04:55: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办理条例》,《货品进口指定运营办理办法》现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为保护指定运营办理货品的进口运营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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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办理条例》,《货品进口指定运营办理办法》现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为保护指定运营办理货品的进口运营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办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进口指定运营办理的货品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拟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实施进口指定运营办理的货品,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运营企业”)从事进口运营事务,非指定运营企业不能够从事该类货品的进口运营事务。

  第四条外经贸部依照公正、揭露、公正准则确认指定运营企业。指定运营企业的数量逐年添加。指定运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发布。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区域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进口指定运营办理货品的国内外供求和商场状况剖析及本企业收购和出售运营途径状况的陈述;

  (一)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运营企业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分”)申报,按规则提交申报资料;

  (三)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分在年度增量内择优引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引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资料报外经贸部;

  (五)获得指定运营资历的企业,应按规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运营资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的运营规模改变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分处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运营办理货品边贸进口事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分在规则的总量内确认指定运营企业。所确认的指定运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存案。

  第九条外经贸部对指定运营企业的指定运营资历实施年度查验。年度查验的时刻、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运营资历证书》年审或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规则处理。

  指定运营企业处理年度查验应提交本年度指定运营办理货品的进口运营状况陈述,以及其它按规则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指定运营企业应该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运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要素挑选供货商。

  第十一条非指定运营企业如需求进口实施指定运营办理的货品,应托付指定运营企业署理进口。

  第十二条指定运营企业不恪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由外经贸部予以正告;情节严重的,能够暂停直至吊销其指定运营企业资历。

  第十三条指定运营企业被外经贸部暂停、吊销对外贸易运营资历的,其指定运营企业资历一起被暂停、吊销。

  第十四条指定运营企业如产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经贸部存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办理规则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概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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