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九】锡山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19年3月12日,羊尖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储气罐,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该储气罐的检验合格证书。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开始使用上述储气罐,产权实际于2016年10月转移至当事人名下。截止2019年3月12日案发,当事人没有为上述储气罐办理检验手续。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拆除涉案储气罐,更换为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罚款50000元。

  特种设施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保障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的是全过程的监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忽略特种设施安全,容易对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本案的处罚,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醒,同时也保护了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上一篇: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下一篇: “国际第一剪”落户江苏海安工业区